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
泉委办〔2007〕14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闽委办[2007]47号)有关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事项统一归口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个一”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立或变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机构编制事项,都必须按规定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研究决定,并由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批复,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级各部门向党委、政府提交研究的事项,一般不涉及机构编制的具体事项,确实需要涉及的,必须事先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各级各部门在起草领导讲话稿时,一般不提出机构编制要求,确实需要提出的,必须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把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作为达标、评比、考核的条件或列入“签订责任书”、“一票否决”等的内容;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部门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做出的规定,一律无效。
二、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1、党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级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擅自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配备公务员的编制。不同行政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应逐级上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党政群机关和政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停止增加地方自定编制(机关事业编制),除工青妇以外群团机关,原已下达的自定编制必须全部核销,停止用编。严格离退休制度,确保达龄即退,并利用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逐步消化超编人员,确保到2011年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
2、严格党政机关机构审批程序。市、县(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县(区)科级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审批。
3、各级党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和内设机构等应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设置,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的权限报批。各级各部门要保持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得增设新的职能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和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调剂解决;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为完成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今后,对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一般不核定编制、不确定机构规格。
三、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1、市委编办要加强对全市各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和控制,探索建立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总量控制办法。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政策规定和当地事业发展的实际,联系财政供养能力,研究提出年度事业编制的增长计划,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由于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涉及机构的,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进行调整;确需另行增加机构编制的,要严格控制,按程序审批。新设和缺编的事业单位所需人员,应首先从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配,以控制财政供养人口总量的刚性增长。要采取确实有效措施,妥善分流安置农村小学等超编单位人员,减轻财政负担。
2、进一步规范事业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市、县(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逐级上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审批;科级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审批。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逐级上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入轨”之前,暂停增加人员编制和补充工作人员。
3、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职责配置。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4、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与党政群机关混编混岗。党政群机关长期借用的事业单位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清退。
四、严格执行核编制度
1、坚持核编制度,确保编制员额和人员结构不被突破。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增加或减少人员以及使用领导职数,先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才能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必须事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用编计划后,才能办理相关招考事宜。凡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事所在单位固有工作任务的人员,包括实行人事代理制和聘用制人员,都必须占用编制,列入核编管理对象。严格控制从企事业单位调入干部担任党政群机关科级领导职务;行政编制整体满、超编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不予考试录用公务员;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必须比照事业单位办法进行。
2、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办理人员调配手续和核发工资基金,劳动保障部门才能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才能办理公积金手续,财政部门才能核拨经费,银行才能支付工资。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把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党风党纪和绩效考核的内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和制度,坚持按法定的程序设置机构、核定编制、配备人员,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坚持从紧从严原则,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机构编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法定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0日
主题词:机构编制 管理 通知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2007年12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