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
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泉审改办〔201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省政府《关于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211号)和《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省审改办《关于调整省级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和原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181号)精神,市审改办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相应的清理及动态调整。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直28个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222项(行政许可事项64项,不含行政许可的行政权力事项58项,公共服务事项100项)。其中:承接43项,取消72项,下放21项(含部分下放11项)、委托14项(含部分委托10项),其他调整66项(含增加48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6项。
二、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承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取消下放调整的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对于取消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不得变相保留;对于上级下放(含委托)的事项,要及时承接到位,编制运行流程图;对于下放下一级(含委托)的事项,要及时办理下放(委托)手续,制定配套措施,做好指导培训和事项办理的跟踪检查;对于调整的事项,要及时转变管理方式。
三、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在本级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调整更新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纳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同时,根据审批提速有关要求,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标准化管理。
附件:
1、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调整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不含行政许可)目录;
3、调整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4、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5、保留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6、调整后27个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