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泉审改办〔201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4〕170号文)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保留行政权力7项。具体为: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监督检查1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
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标准化管理,并纳入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泉政文〔2014〕251号文废止,原泉政文〔2014〕251号文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的,应继续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标准化管理,并保留在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接受监督。
实行属地管理的事项,市级部门应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对重大事项、特殊情形或跨区域的事项,市级部门仍可直接行使相关职权。
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外实施行政权力事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泉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