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直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2016-04-21 17:46]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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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委编办〔2016〕50号
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市直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机构代码制度实行改革。自2016年1月1日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发放、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登记管理部门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省委编办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闽委编办〔2016〕39号)精神,现将泉州市直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泉州市直机关和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2、由国家局授权登记的地震、气象系统单位。
二、申报材料
1、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已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后,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和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新证。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丢失的,应当登报公示,并提供报纸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5、已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后,机构撤销的,持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和机构撤销批准文件,办理撤销登记。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启动泉州市直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工作。请各单位抓紧申报,并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四、其他事项
1、办理赋码换证无需缴交任何费用。
2、市委编办决定由泉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市直机关、群团的赋码工作。
经办科室:市登记局登记管理科。
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三楼1310室。
电话:28382253 传真:28382252
机构编制信息网:http://www.fjqz.gov.cn/pub/sbw/
附件:泉州市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指南
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抄 送:省委编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中共泉州市委编办 2016年4月21日印发